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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入駐條款

廠商入駐條款

百邇來設計行銷有限公司提供『樂美康樂購網』網路平台(以下簡稱本系統),依合作廠商提供貨品並由其他會員購買之服務所適用的條件與條款如下,請務必詳細閱讀:

廠商註冊完或開始使用本系統,即視為廠商閱讀、同意以下條款所有內容。
 
一、廠商合約
  1. 除本文件所約定之內容外,『樂美康樂購網』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均視為廠商合約的一部分,廠商同意並遵守本文件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所約定之內容。
  2. 『樂美康樂購網』得以修改廠商合約之約定內容,包括修改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修改後之內容,除另有說明者外,自公告時起生效,自生效日起,如廠商繼續使用本系統,即視為廠商以閱讀、瞭解、並同意修改後的所有內容,如廠商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樂美康樂購網』得終止合約,且不必因此而對廠商付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二、廠商及註冊
  1. 廠商應完成申請程序,包括填寫廠商資料、以及提供流程中所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資料。廠商欲使用本系統者,並應依本系統當時所訂之方式完成廠商洽談與簽約。
  2. 廠商欲使用本系統者,需完成申請程序,包括填寫廠商資料、以及提供流程中所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資料,並依本系統所訂之方式完成廠商洽談與簽約。
  3. 廠商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登記的法人或團體。若廠商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廠商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使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系統,如廠商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系統,及推定其法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廠商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
  4. 廠商應擔保其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且即時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註冊廠商,如廠商所提供的資料事後變更,廠商應即時通知『樂美康樂購網』更新其資料。如廠商未及時提供資料、未按指定方式提供資料、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或未即時更新資料,『樂美康樂購網』得不經事先通知,隨時拒絕、終止對廠商提供本系統之全部或部份。
 
三、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1. 『樂美康樂購網』提供網路交易平台,負責平台之介面、付款方式及各項機制之建置、管理及維護,並進行推廣行銷廠商商品之服務。廠商同意依文件約定內容,提供其所生產、製造、輸入、代理、經銷、或銷售之各類商品之相關的文字敘述、圖片、價格、運費等各項資訊,並備足上架商品之出貨量。倘於合作期間,廠商尚有其他品項之商品,擬經由『樂美康樂購網』平台銷售,得提出相關資料文件予『樂美康樂購網』審核,『樂美康樂購網』得視情況安排上架。
  2. 『樂美康樂購網』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廣告,均係由廠商提供並負責上架刊載於網站,對於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若其如有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藥物藥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關稅法、商品標示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將由廠商負其賠償及完全責任,『樂美康樂購網』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3. 『樂美康樂購網』認為必要時,得就廠商註冊資料、廠商所刊載之物件及相關訊息、以及與交易相關之事項等,要求廠商就其所涉及之疑義或爭議,即時提出說明及有關資料。
 
四、費用
  1. 於『樂美康樂購網』所購買之廣告,應依當時所定之「廣告服務說明」支付廣告費。
  2. 廠商使用『樂美康樂購網』之其它付費服務時,應依當時所定之收費辦法支付費用。
 
五、行為規範
  1. 廠商刊載出售物件時,應適當說明所刊載物件之交易條件及相關資訊,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或誤信之情形。
  2. 廠商不得有任何操縱交易、虛偽交易、惡意棄單、干擾他人進行交易、或意圖詐欺之行為。
  3. 廠商不得在交易過程中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假購買)、不得妨害或干擾網站的正常運作(例如駭客行為),亦不得濫發廣告電子郵件。
  4. 廠商不得在『樂美康樂購網』刊載或發布任何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或『樂美康樂購網』認為不適合在本系統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訊息。
  5. 廠商不應在『樂美康樂購網』上惡意毀謗其他廠商,或採取不正當手段提高自己的商品曝光。
  6. 對於廠商在『樂美康樂購網』所刊載或發布的下列各類資訊,『樂美康樂購網』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樂美康樂購網』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欺詐、或虛偽內容之資訊;
    『樂美康樂購網』有理由相信與物件交易無關、或非以物件交易為目的之資訊;
    『樂美康樂購網』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競價、或其他試圖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之資訊。
  7. 廠商不因其加入成為『樂美康樂購網』供應廠商而取得本系統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非事先經『樂美康樂購網』同意,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樂美康樂購網』上任何形式的著作、資料、商標、或標識。
 
六、停權及終止
  1. 廠商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廠商合約者,對於『樂美康樂購網』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2. 『樂美康樂購網』得隨時在網站上公告停權的廠商名單。
  3. 『樂美康樂購網』發現、或接獲第三人之檢舉或通知,認為廠商之行為、交易、或其所刊載之相關物件或訊息,有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廠商合約或其相關規範或規則之虞者,為維護『樂美康樂購網』及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損害或爭議擴大,『樂美康樂購網』得不經事先通知,先行移除所涉及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並得終止廠商合約;其涉及違反法令者,並得主動將廠商資料及相關交易資料或資訊,移送相關司法機關調查,或依法配合相關司法機關調查。
  4. 廠商因故被停權或取消廠商資格者,對於該廠商於停權或取消廠商資格以前之交易相關行為,依下列原則處理:
    4-1.該廠商被停權或取消廠商資格以前,已經刊載『樂美康樂購網』、但尚未成交之物件,『樂美康樂購網』得刪除該等物件及其相關資訊;
    4-2.該廠商被停權或取消廠商資格以前,已就具體物件之交易達成者,得不刪除該項交易,但『樂美康樂購網』得將廠商已被停權或取消廠商資格之情形,通知廠商。
 
七、系統維護及服務中斷
『樂美康樂購網』將盡力維護本系統系統之正常運作,使廠商之交易得以順利進行,但本系統僅依其現況提供服務,對於下列事項,『樂美康樂購網』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保證:
  1. 資料得以被即時、正確無誤地傳輸、處理、儲存及備份;
  2. 系統及軟體得以不受干擾地持續運作;
  3. 符合廠商之特定需求;
  4. 系統、軟體及資料之錯誤,將被即時發現及更正。
本系統系統因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致本系統暫停或中斷時,『樂美康樂購網』將於暫停或中斷前,以電子郵件或公告之方式,告知廠商。
 
八、授權
廠商提供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至『樂美康樂購網』時,視為廠商已同意授權『樂美康樂購網』得利用、儲存及刊載該等資料,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並得經由平面或電子形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廠商發現其他廠商所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相關訊息,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者,請提出通知或檢舉。
 
九、責任限制
因下列情形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除因『樂美康樂購網』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樂美康樂購網』不負賠償責任:
  1.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
  2. 因第三人之行為、非本公司所得完全控制、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
  3. 因本系統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分錯誤或失敗所致之資料遺失或毀損;
廠商瞭解並同意,如『樂美康樂購網』依法應對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樂美康樂購網』對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廠商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樂美康樂購網』之費用為上限。
 
十、準據法及管轄
本廠商合約及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廠商與『樂美康樂購網』間因本系統、本廠商合約或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訴訟,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法令禁止刊載項目
  1. 酒類
  2. 彩卷
  3. 爆竹煙火
  4. 人體器官
  5. 報稅憑證
  6. 藥品、醫療器材、動物處方用藥、環境用藥
  7. 贓物或僅有使用權之商品
  8. 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
  9. 活體動物及保育類產製品
  10. 毒品及吸毒用品
  11. 槍、砲、彈藥、武器、刀械(模擬槍)
  12. 政府專用物品
  13. 外幣(流通貨幣)之買賣、兌換及其他交易
  14. 其它法性禁止販售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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